編者按
  在城鎮化發展和農村改革進程中,不可避免將產生一系列需要關註和調整的問題。作為農業大省,安徽的農村改革和城鎮化進程在全國具有示範效應,如何解決和應對推進中出現的問題同樣具有樣本意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作為,主動研判,對近年來審理的涉農案件進行調研分析,剖析涉農案件成因,結合深化農村改革和加快城鎮化建設的戰略部署,對今後一個時期涉農案件的趨勢進行了預測。《法制日報》視點版特別推出這篇報道,希望能給各地正在深化中的農村改革提供借鑒和啟示。
  □本報記者李光明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和農村改革加快,農村經濟迅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各項社會事業日益繁榮,但與此同時,涉農案件也呈現增多之勢。
  這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完成的一份有關涉農案件的調研報告中得到充分印證。安徽省高院對該省法院最近五年受理的涉農案件進行全面梳理髮現,該省法院受理各類一審案件1381837件,其中涉農案件560816件,占40.59%,且呈逐年增多之勢。報告顯示:涉農刑事案件主要特點是故意殺人、傷害案件高發,侵財類的盜竊、搶劫犯罪案件數量大,針對女童的性侵犯罪嚴重等;涉農民商事案件主要特點是離婚案件高發,民間借貸案件多發,土地權屬、流轉糾紛矛盾複雜尖銳易擴大等;涉農行政案件主要特點是違法用地行政案件多發,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類行政案件中群體性訴訟多等。
  從這份調研報告可以看出,涉農民商事案件占比最高,占到了同期一審涉農案件的85.25%、一審各類民商事案件總數的39.11%,其次是涉農刑事案件和涉農行政案件。涉農行政案件雖然在涉農案件中占比最小,但卻占到了各類行政案件總數的22.97%。
  這份調研報告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主持完成。近日,張堅向《法制日報》記者詳細解讀了這份調研報告的核心內容。他認為,通過分析研判,今後一段時期涉農案件將在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流轉、徵地拆遷、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七個方面呈現增多趨勢。
  農村刑事犯罪人員嚴重低齡化
  該調研報告把以農民為犯罪主體或發生在農村、與“三農”有關的刑事案件定義為涉農刑事案件。2009年至2013年,安徽法院共審理各類涉農一審刑事案件78097件,占同期一審涉農案件的13.93%、一審刑事案件總數的56.12%。
  在這些涉農刑事案件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呈高發態勢,占到26.28%,其中起因於鄰裡糾紛、婚姻家庭矛盾、情感糾葛的較多,約占一半,充分反映了少數農民情感的脆弱性及處理矛盾的衝動性;侵財類的盜竊、搶劫犯罪案件數量大,占到28.55%,其中,流竄、結夥實施盜竊、搶劫和入室搶劫案件及搶劫留守孤寡老人和婦女兒童的案件較多。此外,交通肇事案件也呈多髮狀態,毒品犯罪在部分地區仍很猖獗,且以家族、親友間的聯手犯罪現象居多。
  張堅說,涉農刑事案件還呈現犯罪人員低齡化、文化程度偏低的特點。經抽樣調查,被告人小學和初中文化程度占77%,25歲以下的青少年占85%,未成年被告人占24%。
  張堅認為,涉農刑事犯罪多發的原因主要有:其一,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層疊,價值取向趨於多元化,一些農民經受不住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形成不正確的價值觀,喪失了是非判斷的底線,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而且,隨著城市化建設的發展,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但社會保障機制滯後,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心理反差大,不少民事糾紛激化為刑事犯罪;其二,農民的文化和法律素質相對較低;其三,留守青少年缺乏關愛和管教,自尊心強、自我約束能力弱,易受到外界刺激誘發犯罪;其四,農民自我防範意識相對較弱,一些農村基層組織管理職能弱化,治安防範投入少,治安防範措施不到位;其五,農村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滯後,農村機動車輛管理不規範,事故概率較大。
  民商事占涉農案件比重最大
  涉農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比重最大,占到一審涉農案件的85.25%、一審各類民商事案件總數的39.11%。案件類型主要有離婚糾紛、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農民工權益糾紛、土地權屬及流轉糾紛等,其中離婚案件占到了涉農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3.80%。調研顯示,外出務工人員婚姻基礎不牢固以及“婚外情”、家庭暴力、離婚成本降低等都是離婚高發的主因,審判實踐中一方指控存在家暴問題的占涉農離婚案件近八成。
  除了離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案件等傳統的涉農民商事案件外,民間借貸案件已經位居涉農民商事案件的第二位,占同期安徽涉農民商事案件總數的14.47%。報告指出這類案件多發的原因在於:一是農民生產經營資金缺乏,借貸案件所涉資金約90%都用於發展生產經營;二是債務人盲目借貸或惡意借貸,造成借貸糾紛;三是債權人缺乏對借貸信用度的客觀考量,往往根據借款人經濟實力、信譽度、親疏關係等方面的主觀印象確定借款額度,有的還為追求高額利潤放高利貸,借款風險難以控制;四是借貸手續不完善。
  “雖然土地權屬、流轉糾紛只占到各類涉農民商事案件的4.64%,但這類糾紛歷時較長,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矛盾複雜、尖銳、易擴大。”張堅認為,基層組織土地發包、流轉行為不規範,徵地拆遷不規範,涉農政策和涉農市場環境變化,一些農村基層組織分配徵地補償費用等集體利益不均等,都是引發糾紛的成因。
  違法用地占涉農行政案四成多
  土地行政登記案件、違法用地行政案件和涉農土地徵遷案件是涉農行政案件的主要類型。在這些案件中,土地行政登記案件占到將近一半,由於土地權屬來源往往不明,且大多涉及買賣、轉包、轉讓、繼承、贈與等基礎民事法律關係,呈現民行交織、法律關係複雜的特點。
  該報告顯示,雖然安徽法院五年間受理的一審涉農行政案件只有4639件,在涉農案件中比重最小,但涉農行政案件卻占該省各類行政案件總數的22.97%,尤其是違法用地行政案件多發,占涉農行政案件的45.75%,而這類案件社會關註度高,容易影響社會穩定。
  在分析涉農行政案件的成因時,張堅強調,徵地拆遷程序不規範,補償安置標準不統一,在一些徵地拆遷項目尤其是政府重大工程項目中,前置的報批手續缺失嚴重,或採取各種方式規避法律設置的土地征收條件;徵地過程中往往存在違法選擇評估機構、聽證程序缺失、公告程序不到位、違法採取強制拆除措施、法律文書送達不規範以及政府信息公開不充分等問題,都是引發此類糾紛的主因。
  張堅認為,國家建設徵地補償標準低於經營性項目徵地,相鄰區域的不同地塊、同一地塊的不同階段的補償標準不一致以及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安置,因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都是引發糾紛較多的原因,應當儘快加以規範和統一。
  該報告還顯示,由於農村地大面廣、信息不暢,違法用地行為往往難以及時被髮現、制止,執法滯後、突擊執法現象嚴重。一些農民占用承包地建房,有的私下調換、買賣承包地建房;一些地方村委會、農戶未經審批非法轉讓、出租耕地用於非農建設,甚至以租代徵進行開發建房,用於出租、出售或經商。此類案件的被執行人普遍存在強烈的抵觸情緒,且部分行政處罰決定不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或執行內容,客觀上導致無法執行。
  涉及土地使用流轉案件增多
  “通過對涉農案件的分析研判,我們認為,涉農案件將在七個方面呈現增多趨勢。”張堅預測,今後一段時期,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流轉等權益案件將會增多,因徵地拆遷而引發的涉農糾紛將呈增多之勢,涉及農民工權益維護的糾紛案件將繼續增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引發的涉農案件有繼續增多的可能,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涉農案件仍將增多,涉農離婚案件仍將呈上升之勢,涉農違法犯罪特別是盜竊、搶劫等案件仍將增多。
  對於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流轉等權益案件將會增多的問題,張堅認為,中央關於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包括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試點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等。這一系列舉措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會導致涉及這些領域的糾紛增多。此外,隨著農村土地市場的活躍、土地價值的市場化,如果管理工作不能及時跟上,也會導致非法占用耕地、改變土地用途等非法使用土地案件的增多。
  而對於因徵地拆遷而引發的涉農糾紛將呈增多之勢的預測,張堅解釋說,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土地徵用還將進一步拓展、延伸,因此產生的糾紛案件也會增多,主要表現為:因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不統一或過低而發生的徵地方與被徵地農民之間的糾紛;因安置補償費發放而發生的村集體組織與農民之間的糾紛;農民家庭成員內部之間因徵地拆遷而獲權益的分配產生糾紛;已經流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因徵地拆遷而價值劇增,由此引發原使用權人反悔而與後使用權人之間產生糾紛。而且,因拆遷安置引發的糾紛具有涉及人數多、矛盾易激化特點,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到位,將導致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如果環境和生態保護措施及工作機制不能及時到位、完善,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引發的涉農案件可能會持續增多。”張堅說,近年來,安徽法院審理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方面的違法犯罪案件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不斷增多。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環境和生態所承受的壓力日益凸顯,大氣、水、土地所遭受的污染越來越嚴重。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眾多農民的利益,如處理不夠及時得當,有可能釀成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本報合肥3月25日電
  製圖/李曉軍
  (原標題:涉農案件將在七個方面呈現增多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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